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84號
原 告 簡山崴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被 告 李健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本件擬送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針對被告答 辯四狀所載之調查證據內容送請鑑定。如對鑑定機關以及鑑 定內容有意見請於113年4月19日前提出意見狀寄送本院,繕 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