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661號
TYEV,112,桃簡,661,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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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慈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奕葶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徵侯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即系爭招牌預估之拆除費用),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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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