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維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訴訟代理人 楊涵茹
謝孟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638號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8,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