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2570號
TYEV,112,桃小,2570,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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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楚寄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姣嬑桃園市○○區○○里000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姣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570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7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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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