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113年度,1號
SYEV,113,營簡聲,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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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 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 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 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 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4 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林進 丁之債權人。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為明瞭案 件以便早日實現債權,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 實有閱卷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固提出本院所核發 之債權憑證影本1份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 ,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參以聲請意旨自陳閱覽卷宗係為 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以明瞭案情,無非係欲藉此 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內容,俾利日後強制執行,核屬純粹經濟 上之利害關係。嗣本院於113年4月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 週內提出書狀敘明「有何法律上原因或經當事人同意」之事 由,該補正通知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固具狀陳稱係因其查 得相對人林進丁名下有不動產,惟該不動產有抵押權登記, 業經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提起系 爭事件勝訴,為使相對人之不動產執行時得以向執行處敘明 有實益,故有閱卷以免受執行處駁回裁定,然聲請人所述上 開內容仍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況聲請人所述之內容可自行



提出公開之判決書資料提出執行法院,並非屬得抄錄、影印 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之理由,此外,聲請人未再敘明有其他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事由,有本院上開通知函及 聲請人所提出之強制執行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 既未就其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釋明,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已取 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依前開說明,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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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