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50號
SYEV,113,營簡,5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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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黃雨農

黃文奎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4 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2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可佐,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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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