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28號
SYEV,113,營簡,2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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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張芳榮

丁惟芳

杭家蔚


杭儀柔


豊田

胡羅欵

沈羅

羅淑芬

羅春滿

方英霞

羅仁超

羅仁傑

羅仁凱

兼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訟爭土地所有權人胡朝木權利其他登記事項內容(詳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全部及他項權利全部登記之
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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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