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197號
SYEV,113,營簡,197,202404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吳怡佩
被 告 吳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3月25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3,970 元,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