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13年度,4號
SYEV,113,營救,4,202404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玟璇
代 理 人 鄭淑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頂山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鐘士峯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相 對 人 鄭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因聲請 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核准准予扶助,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且聲請人已提起請求 拆屋還地等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營簡字第230號受理等情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及該卷宗所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等件核實相符。又依據聲請人之起訴狀,觀諸聲請人 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非未經調查即知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