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3年度,61號
SYEV,113,營小,61,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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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
原 告 張瑞紘
訴訟代理人 吳煒
被 告 楊家銨

連胤傑

陳禧龍




顏凱

宋念倫

邱宇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被告楊家銨、連胤 傑、陳禧龍顏凱詳、宋念倫邱宇汎,分別自民國112 年 2 月6 日、112 年12月5 日、113 年3 月26日、112 年12月 17日、113 年4 月7 日、113 年4 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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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