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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3年度,181號
SYEV,113,營小,18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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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 年度營小字第18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潘順揚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181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38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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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