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377號
SYEV,111,營簡,377,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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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田冠威
兼法定代理
田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豐守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1,794元(一審
判命給付金額共計266274元-16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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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