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邱安中
被 告 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揚
被 告 林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
0元,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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