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940號
PCEV,113,板簡,94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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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4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王采彤(原名:王韻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 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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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