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4,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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