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805號
PCEV,113,板簡,805,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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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莊勝智
訴訟代理人 王昌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朝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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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