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750號
PCEV,113,板簡,75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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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50號
原 告 邱琛樺
邱元皇
邱黃菊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振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1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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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