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537號
PCEV,113,板簡,53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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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理勤孝
被 告 林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801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9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遠傳電信」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及108 年12月27日與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簽 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此 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復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 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被告不生效力 ,是原告(即債權受讓人)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 權讓與之通知。被告於102年12月1l日起陸續分別向「遠傳 電信」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 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丶0000000000、0000 000000丶0000000000、0000000000丶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 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37,691元。



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信服務申請書、帳單、債權 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從而,原告依 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 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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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