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035號
PCEV,113,板小,103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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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宋柏霖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懷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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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