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010號
PCEV,113,板小,1010,202404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黃俊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冬柏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