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851號
PCEV,112,板小,485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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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51號
原 告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
被 告 廖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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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