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804號
PCEV,112,板小,480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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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4號
原 告 富貴連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添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惟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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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