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839號
PCEV,112,板小,3839,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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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39號
原 告 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被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 本件訴訟,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 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 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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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