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擴張上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420號
TPSV,113,台聲,42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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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張鳳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菁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擴張上訴)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
20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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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