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310號
TPSV,113,台聲,31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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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3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稱相對人侵害專利,須賠償伊損失等語。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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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