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246號
TPSV,113,台抗,246,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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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6號
抗 告 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LaMate Taiwan Co., Lt
d.,下稱拉美特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抗 告 人 Dragonfly GF Co.,Ltd(下稱Dragonfly GF公司)


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
2號),各自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均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Dragonfly GF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向原法院聲請定 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拉美特公司不得於我國境內公開傳輸、 重製、改作編輯、銷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特種部隊 」(即Special Force online,下稱系爭遊戲)軟體,亦不得 提供或授權第三人使用,且不得為營業目的而於系爭遊戲軟 體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 於我國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 。經原法院以112年度民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Dragonfly GF公司供擔保後,得為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嗣拉美特公司 聲請准其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二、原法院以:
 ㈠Dragonfly GF公司之本案請求,係基於著作財產權人及商標 權人地位,排除拉美特公司無正當權源營運系爭遊戲及使用 系爭商標之侵害行爲,確保其已授權之訴外人樂意傳播股份 有限公司得在我國營運系爭遊戲及使用系爭商標之獨家經銷 權利。Dragonfly GF公司得實現其取得授權金之目的,其因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無法取得預期授權金之損害,並非



不得以金錢彌補。是拉美特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 用同法第536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撤銷系爭定暫時 狀態處分,即屬有據。
 ㈡審酌拉美特公司於108年第1、2季,推估每月給付Dragonfly GF公司權利金為12,077.8美元,本案訴訟審結預估需時4年2 月,以此計算Dragonfly GF公司因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致 無法收取預期權利金為60萬3,890美元,以匯率1:31.845計 算,折合新臺幣約為1,923萬0,877元。爰酌定上開金額准拉 美特公司供擔保後得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為其論 據。抗告人各自就對己不利之部分,提起抗告。     三、本院判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6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暫時狀態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 的,或債務人將因定暫時狀態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 ,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規定,於法院就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所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亦適用之。原法院以 上開理由,認Dragonfly GF公司因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 無法取得預期授權金之損害,非不得以金錢彌補,並酌定上 開擔保金額,准拉美特公司供擔保後,得撤銷系爭定暫時狀 態處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兩造抗告意旨,各自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依上開說明,均非有理由。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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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