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136號
TPSV,113,台抗,136,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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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6號
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
侯宜諮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彭文君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22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 ,為保全購買第三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受有 損害之投資人之債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聲請就相對人彭文君黃俊樺傅琳芳、傅金城之財產, 於新臺幣(下同)3,984萬6,03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該院 裁定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就相對人為內線交易而獲取不法利益, 應對投資人及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原因事實,已提 出相當之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雖提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布之民國110年國民所得統計年報為釋明,惟該年報所載國 人每人平均所得淨額38萬8,176元,並非相對人之實際財產 狀況;而團體訴訟審理期間之久暫,與相對人有無隱匿財產 、脫產、逃逸之動機,無必然之關連;再抗告人復未釋明相 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移往遠 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已瀕臨無資力、財產與債權金額 相差懸殊、財務狀況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事,至其雖聲 請調閱相對人110年迄今之財產歸屬及綜合所得稅資料,然 非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不 能以擔保代之,則其所為聲請,不應准許。因而裁定維持新 竹地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三、本院之判斷:
 ㈠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 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 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第1項、第526條第1項規定,除應釋明請求之原因外,另應 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 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



惟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 同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於非交易型之侵權事件,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交易往來關係,復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 法制之規範,難以查知債務人個人資產之異動或歸屬,法院 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 責任,審酌其所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併綜合本案訴訟程 序之繁複程度、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聲請假扣押 之金額是否相當、債務人現有財產有無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 獲償之虞等具體情事後,認依此所得薄弱之心證,已得信其 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縱釋明仍有不足,法院 非不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
 ㈡本件再抗告人已就其對相對人有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請求原 因事實為釋明,乃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 分,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刑案中均坦承於重大消息公開前 出售股票,渠等需負擔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授權人多達 100餘人,訴訟程序冗長,可預見相對人有處分、隱匿財產 之可能;本件債權總金額3千餘萬元,遠逾110年國人每人平 均所得淨額,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情,並提出訴訟 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個股歷史行情、國民所得統計年 報、起訴書為憑(見新竹地院卷35至359、369至386、437、 460頁),併斟酌本件為非交易型侵權事件,再抗告人難以 查知相對人之資產狀況,在減輕再抗告人釋明責任之情況下 ,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仍不足以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 產,與上開債權相差懸殊,且有處分、隱匿財產之可能,倘 不予保全,再抗告人日後縱取得勝訴判決,亦有難以獲償之 虞,而就假扣押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如僅係釋明不足,於 再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之情形下,是否不能以擔保補其釋明 之不足?均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原裁定徒以上開理由 ,遽認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有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規定而影響裁定之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 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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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