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1470號
TPSM,113,台上,147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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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邱敏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上更一
字第40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14
號,111年度偵字第7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 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邱敏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幫助販賣 第二級毒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提起上 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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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