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NGUYEN VAN TU(中文名:阮文秀)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3177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53、226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NGUYEN V AN TU(中文名:阮文秀)有事實欄所載因駕駛自用小客車 之疏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江林寶珠受有挫傷及骨折 等多處傷害(過失傷害部分由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後,竟起 意擅離事故現場逃逸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改判論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 罪刑,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已詳敘 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係外籍人士,並不清楚臺灣法律, 車禍發生後有向雇主谷重德說明原委之積極處理作為,係因 雇主之告知始離開,可見伊並無逃逸之故意。又伊犯後已自 白,態度良好,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情狀,原判決未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顯有不當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及刑罰之裁量,均為事實審法院 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 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所量之刑復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 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 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 認定上訴人駕車不慎撞傷江林寶珠後,有擅自離去之逃逸( 下或稱肇事逃逸)犯行,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車 禍發生後,因為我沒有駕照,雇主谷重德在電話中叫我快跑
,他會叫人幫忙頂罪)、第一審及原審之自白,參酌證人谷 重德、高立緯及江靜冠之證詞,佐以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及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據資料 ,認為上訴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據以 認定上訴人有肇事逃逸犯行,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核其論斷,尚無違反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又稽 諸本件卷內資料,上訴人坦承有駕車不慎撞傷行人,擅自離 去之客觀事實,且因無照駕駛,在得知將有人出面頂罪後而 離開現場等情事,實難認上訴人不知肇事後逃離現場係違法 行為,而無逃逸之故意。原判決因認上訴人主觀上有逃逸之 故意,而認定其有本件犯行,於法亦無不合。上訴意旨徒憑 己見,泛謂其並無逃逸之故意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尚 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再者,刑 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減其刑,必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環境 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是否適用上揭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若法院裁量結果,認為不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因而未依該規 定酌減其刑,乃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本件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在通緝長達10個月後始出面投案 ,在客觀上何以無情輕法重堪予憫恕之情狀,而無適用刑法 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餘地,已於理由內論述說明甚詳,於 法尚無違誤。況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係法院自 由裁量之職權,縱未依該規定酌減其刑,亦無違法可言,上 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 ,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此外,刑法第284條前段過 失傷害罪與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 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 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行為,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 ,為規避罪責而另行起意之另一故意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 犯行與其肇事逃逸之行為,屬併罰關係。上訴人被訴過失傷 害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與前揭肇事逃逸部分,係以數罪併 罰提起公訴,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或 主張此部分與前揭肇事逃逸部分,應論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之 一罪關係,此過失傷害部分尚非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 法院於113年3月4日已以112年度交上訴字第3177號裁定駁回 上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之上訴在案,此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