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林誼勳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被 告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王昶明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被 告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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