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更一字,112年度,1號
IPCV,112,民營更一,1,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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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林誼勳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被 告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鴻銘
石穎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王昶明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被 告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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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