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46號
STEV,113,店簡,4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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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6號
原 告 賴威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庫署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旭峰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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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