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3年度,387號
STEV,113,店司補,38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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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顏文
代 理 人 顏永森
李麗美
彭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益居家有限公司附屬台北市私立泉益居家
長照機構等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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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益居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