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2145號
STEV,112,店小,2145,202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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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邑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
決之部分,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7,000元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47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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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