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1392號
STEV,112,店小,139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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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訴訟代理人 劉聆雅
被 告 胡玟雯
輔 助 人 胡文珮
訴訟代理人 周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三、另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與原告各項請求金額 加總後之總金額不符,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內五日內陳報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各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如欲擴張或 減縮訴之聲明,亦請一併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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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