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富族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美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