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239號
SSEV,113,新簡,239,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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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葉美麗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被 告 俞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25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99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惟 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繳費明細、本院新市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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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