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175號
SSEV,113,新簡,175,202404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75號
原 告 謝智欽
訴訟代理人 謝瑞川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劉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
,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
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85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4月1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