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簡調字,112年度,788號
SSEV,112,新司簡調,78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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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楊龍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庭懿間因買賣房屋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5條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買賣房屋內部出現很多問題,請求相對 人出面處理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提出房屋損害照片及第三人邱保華之土 地所有權狀為證,然其所述情形與相對人楊庭懿間之關係則 未具體說明及提出證據,致本院無從知悉法律關係之性質, 而無從判斷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之情形。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 該通知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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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