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137號
TLEV,113,六簡,137,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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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璿
卓定豐
被 告 謝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 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3 年3月1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 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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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