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226號
TLEV,113,六小調,22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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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高世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進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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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