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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211號
TLEV,113,六小調,21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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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敬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富貴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備查資料、最新
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號4樓、雲林縣○○市○○路00
0巷0弄00號4樓、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樓、雲林縣
○○市○○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
四、請提出相對人郭富貴陳協昇、劉宜錚王文瑞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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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