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3年度,51號
TLEV,113,六小,51,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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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被 告 陳億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22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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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