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 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
○○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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