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2年度,359號
TLEV,112,六簡,359,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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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秉諺即巫一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679元,應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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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