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11年度,4號
TPPP,111,澄,4,20240408,3

1/3頁 下一頁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澄字第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健二
劉宜華
陳姵綸
被付懲戒人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已退休)



辯 護 人 林恆碩律師+

被付懲戒人 蕭銘彬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專門委員兼秘書室
主任(停職中)



辯 護 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施國隆減少退休金百分之二十。
蕭銘彬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即移送機關)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等(即被付懲戒人等)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前局長簡任 第13職等(民國110年1月16日退休)。 蕭銘彬 文化部文資局前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簡任第10 職等(文化部110年12月8日文人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停職中)。
貳、案由:
被付懲戒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資局局長,明知所屬蕭銘彬 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卻將被付懲戒人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 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下 同)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 理並核定採購,使廠商從中獲利,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 商顧問,核有重大違失。蕭銘彬於擔任文化部文資局古物遺 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下稱水下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



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 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 達857萬元等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施國隆於102年9月23日至110年1月16日擔任文資 局局長職務,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被付 懲戒人蕭銘彬於104年5月22日至106年11月8日期間,擔任文 資局古物遺址組水下科科長,辦理並監督該科採購事務及各 項程序,對於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具有收件、退件及初審 之指揮監督權限,並得列席參加後續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專 案小組會議(下稱專案小組會議)及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 下稱審議會),具有影響審查時程及通過審查與否之實質影 響力;於106年11月9日至107年11月4日期間,擔任該局文化 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研發企劃科科長,負責文化資產保存及管 理維護技術研究等事項;於107年11月5日至109年3月9日期 間,擔任文資局秘書室事務科科長,辦理並監督該科採購事 務及各項程序,繼於109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9日調陞文資 局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綜理秘書室全般事務。蕭銘彬施國隆之違失情節及事證分述如下:
一、蕭銘彬藉由文資局辦理ROV、SSS及SBP財物採購案,透過盟 帝電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帝公司)向投標廠商期約,俟 取得標案驗收後,共獲得585萬元之賄賂(下稱水下儀器設 備案):
(一)104年12月9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水下文資法)公布 施行,該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 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 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文資局古 物遺址組於105年3月1日簽請召開諮詢會議,欲購買水下相 關調查儀器設備,並列有水下無人遙控載具(Remotely Operated Vehicle,下稱ROV)、側掃聲納系統(Side Scan Sonar,下稱SSS)、底層剖面儀(Sub-Bottom Profiler, 下稱SBP)、多波束聲納(Multi-Beam,下稱MB)、水下磁 力儀等儀器,文資局並於105年3月25日召開諮詢會議。(二)蕭銘彬於105年4、5月前某日,得知水下科預計就ROV、SSS及 SBP等水下儀器設備辦理採購後,即向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豐公司)負責人張乃仁透露文資局將以政府採 購標案之方式採購前揭水下儀器設備,而張乃仁為增加國內 實績,並考量玉豐公司不熟悉投標政府標案,便透過玉豐公司 業務總監林坤潭委請玉豐公司代理經銷商盟帝公司譚順倫與蕭 銘彬洽詢投標相關事宜,譚順倫因而提及願意交付6、700萬



元之賄賂,藉此換取蕭銘彬同意以玉豐公司建議之金額為採 購預算,並協助採用譚順倫所提供之設備規格作為招標文件 內容,確保玉豐公司得標,經蕭銘彬與譚順倫、林坤潭3人謀 議並徵得張乃仁之同意後,譚順倫、林坤潭及張乃仁便共同 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決議由玉豐公司出面承攬上開採購案,並同意將賄賂款以顧 問費之名義支付盟帝公司後,由譚順倫轉交蕭銘彬作為其協 助包庇護航玉豐公司得標之對價,雙方達成協議後,蕭銘彬 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旋於105 年4、5月間某日,先行委請譚順倫、林坤潭協助訂定採購規格及 辦理招標等事宜,但相關儀器設備之規格及預算,則由張乃 仁及玉豐公司負責擬定,再交由林坤潭、譚順倫編寫修改後轉 交蕭銘彬,據以作為上開採購案招標文件之規格需求說明書 內容,以確保玉豐公司順利得標。
(三)蕭銘彬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不得限制競爭,亦明 知ROV、SSS及SBP採購案之相關配備、規格暨開標前投標廠 商之家數等資料,均屬辦理採購時之重要資訊,於公告招標及 開標前,涉及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且為足以造成不公平 競爭之資訊,依法應予保密,不得事先洩漏、交付或使廠商知 悉,若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平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應不予 開標決標,但因其已與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期約由玉豐公 司於ROV案擬定獨家設備規格、於SSS及SBP代擬相關儀器規 格,作為該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並同意事先告知譚順 倫投標廠商之家數,以排除或限制其他廠商競爭,遂基於洩漏 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及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 之接續犯意,先後將譚順倫所交付由張乃仁、林坤潭針對ROV 、SSS及SBP採購案所擬定之配備規格檔案,交由不知情之承 辦人陳盈錦據以分別納入ROV案、SSS及SBP案之規格需求說明 書內,其中在ROV案之規格需求說明二、水下無人載具(含相 關設備)規格中訂有「(一)水下動力裝置與相關配備一組, 動力系統建議採用水下磁耦合無刷直流馬達的推進器所組成, ROV推進器總數在6顆(含)以上,包括水平向推進器4顆(含 )以上,垂直向推進器2顆(含)以上,分別提供ROV水平向 、垂直向的動力」等僅有玉豐公司
ROV儀器設備可符合之規格,而以此方式限制ROV案之競爭, 同時相當於已事先將關於採購應秘密之ROV案、SSS及SBP案 之設備規格需求資料,皆提供予玉豐公司參考,張乃仁遂藉此 提早獲悉ROV案、SSS及SBP案之相關招標資訊,使得玉豐公 司於該等採購案招標公告前,均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投標資料而 獲得順利精準製作投標文件,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地位而排



除其他廠商競標,鞏固其確定得標之機會。
(四)嗣文化部於105年10月21日召開第一屆「水下文化資產審議 會」第1次會議後,水下科分別於105年10月25日、同年11月 2日為辦理ROV、SSS及SBP財物採購招標案,簽由局長施國隆 批示「如擬」。玉豐公司因而順利於105年12月22日,以決標金 額1,890萬4,670元標得ROV案,於105年12月30日,以決標金額 1,106萬3,280元標得SSS及SBP採購案。嗣後並以決標金額83 0萬1,240元標得後續擴充案之MB採購案。(五)106年4月10日ROV案、SSS及SBP案陸續辦理財物結算驗收後,玉 豐公司即於106年5月23日、24日及107年2月9日各匯款737萬2 ,821元、431萬4,679元及249萬372元至盟帝公司帳戶內,譚 順倫分次自該帳戶陸續提領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後,便於106年6月初 某日,在文資局南海工作坊9樓辦公室旁之男廁內,交付300 萬元之現金賄賂予蕭銘彬收受,後續譚順倫復於106年10月6日, 同樣在文資局南海工作坊9樓辦公室旁之男廁內,交付50萬元 之現金賄賂予蕭銘彬,至於剩餘款項部分,因蕭銘彬於106年11 月9日已調離水下科,遲至107年1、2月間某日,才又與張乃仁 聯繫後續款項交付事宜,張乃仁因而於107年2、3月間某日, 指示林坤潭偕同譚順倫前往蕭銘彬文資局臺中辦公室協商,然 因林坤潭與譚順倫表示已無利潤,遂協議先交付165萬元,待保 固期滿保固金撥款後,再交付70萬元,林坤潭遂於107年3月初 某日,先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絡蕭銘彬後,於翌日上午8時許, 在其指定之臺中市新時代購物廣場地下4樓停車場消防門旁之樓 梯間,交付165萬元之現金賄賂予蕭銘彬,林坤潭復於107年3月中 旬某日,又在同上新時代購物廣場之相同地點,交付70萬元 之現金賄賂予蕭銘彬蕭銘彬因而利用承辦水下儀器設備案之 機會,向譚順倫、林坤潭及張乃仁等人收受共計585萬元之賄賂 。
二、蕭銘彬藉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急欲通過水下文化資產調查 報告,透過介紹盟帝公司撰寫調查報告以獲取報酬,再從中 謀得10風場共172萬元之賄賂(下稱調查報告案):(一)水下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 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 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 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處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 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文化部依據前開規定,於105年12月9日訂 定發布施行「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惟因多數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下稱開發商)於前開辦



法發布時已開始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故文資局針對此類 開發商,省略提報調查計畫之程序,由開發商將初步調查結果 撰擬「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後函報文 資局,由該局水下科收案簽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會議審核 通過後提報審議會審查。
(二)蕭銘彬於105年11月15日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前某日,主動邀 約譚順倫洽談盟帝公司撰擬調查報告一事,並提議得由其出 面與各開發商接洽,同時向各開發商施壓或推薦調查報告得 委由盟帝公司撰擬,倘若盟帝公司願意交付賄賂,其將提供參 考資料及協助校對調查報告之內容,並向各開發商暗示必須 委請盟帝公司撰擬調查報告,否則不易通過審查或遭退件,待 盟帝公司順利收取製作調查報告之報酬後,再將各開發商所 支付報酬之3成作為賄賂交付蕭銘彬蕭銘彬即允諾協助順利通 過專案小組委員之審查,以此作為收受賄賂之對價等情,而 譚順倫聞訊後,雖認為撰擬調查報告非盟帝公司業務,但蕭 銘彬既已承諾提供相關調查報告資料參考並協助審閱,仍有豐 厚利潤可期,便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進而交付 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蕭銘彬遂陸續向各開發商施壓或推 薦盟帝公司,藉此暗示需將調查報告委由盟帝公司撰擬,盟 帝公司於106年間陸續向各開發商收取報酬共計約890萬餘元。 盟帝公司收受開發商報酬彙整如表A。
表A 盟帝公司收受各風場報酬一覽表 單位:元
項次 風場 報價 稅金 總價 1 彰芳 1,000,000 50,000 1,050,000 2 西島 1,000,000 50,000 1,050,000 3 福芳 1,000,000 50,000 1,050,000 4 福海二期 1,000,000 50,000 1,050,000 5 海能 902,500 47,500 950,000 6 海龍二號 1,000,000 50,000 1,050,000 7 海龍三號 1,000,000 50,000 1,050,000 8 海峽27號 500,000 25,000 525,000 9 海峽28號 500,000 25,000 525,000 10 竹風 1,000,000 50,000 1,050,000 總計 8,902,500 447,500 9,350,000 (三)譚順倫再依約先於106年1月23日,在文資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 ○路00號0樓之南海工作坊同大樓1樓之星巴克廁所內,將現金110 萬元交付蕭銘彬收受,至106年3月間某日,譚順倫因成本考量 而與蕭銘彬改以每案調查報告報酬之18%或
19%約19萬1,000元計算賄賂,並協議總價為172萬元(蕭銘彬 認為10案、譚順倫認為8案,最後折衷9案),其後譚順倫即於 106年5、6月間某日,與蕭銘彬相約在臺北市中正紀念堂捷運站 3號出口之廁所內,並將餘款62萬元交付蕭銘彬收受,至此 蕭銘彬共向譚順倫收受172萬元之賄賂,作為協助盟帝公司所 撰擬調查報告通過審查之對價。
三、蕭銘彬藉由文資局辦理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勞務採購 案,直接向投標廠商期約,俟取得標案驗收後,共獲得100 萬元之賄賂(下稱雲端火災預警案):
(一)蕭銘彬於107年11月5日擔任文資局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後,因 時任文資局局長施國隆曾於108年4月間參觀頂石雲端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頂石公司)展出之火災預警系統設備,考量頂石 公司已將該系統建置在板橋及金門之林家花園且成效甚好,認



為該系統可建立在文資局所屬古蹟建築使用,便指示蕭銘彬開 始著手規劃該採購案,並定性為勞務採購而採用限制性招標 之方式招標,再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以選擇最合適之廠 商,但由於文資局本身不具規劃設計之能力,蕭銘彬因而於10 8年6、7月間某日,邀集頂石公司總經理李佳琳及消防設備師 黃亮儒,至文資局協商如何辦理雲端火災預警系統之採購案, 蕭銘彬並提供先前文資局委託某廠商規劃之建置圖面供黃亮 儒參考,經李佳琳、黃亮儒討論後,2人皆有意願合作投標承攬 該案件,但囿於頂石公司無施作大型工程之能力,便預定倘若 該採購案成案後,將由頂石公司與黃亮儒推薦之巨烽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巨烽公司)共同承攬該案,並由黃亮儒負責規 劃設計後,推由巨烽公司出面投標,待得標後再由頂石公司 負責出售軟體及硬體設備,巨烽公司則負責總體施作部分, 接著黃亮儒便開始向蕭銘彬瞭解雲端火災預警案之規劃需求, 後續並提供其所規劃設計之工程需求說明書(含設備性能、 設計規格、圖說及預算等)予蕭銘彬修改,倘經文資局引用 作為招標文件內容,便可提高巨烽公司得標之機會。(二)蕭銘彬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投標廠商 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予該 廠商,且得知雲端火災預警案之相關設計規格、圖說及預算 等資料均屬招標時之重要資訊,於公告招標前,涉及採購程 序之公平、公開,且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依法應 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交付或使廠商知悉,其深知黃亮 儒事先為文資局規劃設計之雲端火災預警案之工程需求說明 書,已為巨烽公司實際負責人劉勇成所知悉,且即將作為該 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其為圖私人不法利益及確保巨烽公司 標得該採購案,竟基於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及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要求及收受賄賂之犯意,一方面先將黃亮儒儲存 在隨身碟內之該採購案設計規格、圖說等內容,轉交不知情之 承辦人鄔金柱據以作為文資局之招標文件並上網公告招標, 相當於已事先將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設計圖說及報價單等資料事 先提供劉勇成參考,巨烽公司遂藉此獲悉雲端火災預警案之相 關招標資訊,使得巨烽公司於招標公告前,有充裕時間準備 投標資料而獲得順利精準製作投標文件,進而取得較其他廠商 優勢之地位而鞏固其確定得標之機會;另一方面蕭銘彬亦於 108年8月中上旬某日,趁黃亮儒至文資局綠建築大樓辦公室開會 時,藉機向黃亮儒佯稱文資局逢年過節負擔很大,如該採購案 順利由巨烽公司得標,需要100萬元費用等語,欲藉此向黃亮 儒、劉勇成索賄,黃亮儒聽聞後則當場承諾最多100萬元,且隨



即將此情轉告劉勇成知悉,希望由劉勇成自行評估是否投標, 而劉勇成與黃亮儒討論評估後,認為該標案仍有利潤可圖,為了 順利參標施作並增加業績,遂與黃亮儒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黃亮儒向蕭銘彬 表示其等同意以100萬元作為蕭銘彬違法協助巨烽公司得標 之對價,以確保巨烽公司順利標得該採購案。
(三)嗣雲端火災預警案於108年10月31日辦理公開招標後,黃亮儒即 依約協助巨烽公司製作服務建議書以利投標,而該採購案於 108年11月19日開標時,因雲端火災預警案招標文件中之設計 規格及圖說,即係黃亮儒提供資料製成,且巨烽公司已事先獲 悉甚至委由黃亮儒準備投標資料,其他廠商縱使得標後,仍需 要向設備廠商購買或自行研發系統,始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系 統建置,故巨烽公司顯然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地位,因此 在此競爭優勢下,最終僅有巨烽公司參與投標,而蕭銘彬雖 於開標、決標前即知悉黃亮儒既為招標資料(含工程需求說明 書)之撰寫提供者,事後又代表巨烽公司製作服務建議書, 已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予開標或開標後不予決標,卻仍包庇配 合審標合格而得以進行開標、決標,巨烽公司因而順利於109年 1月20日以900萬元標得該採購案。又劉勇成於確認得標後, 認為即應履行黃亮儒與蕭銘彬前揭關於賄賂之約定,便詢問黃亮儒 如何交付,黃亮儒遂建議領到工程款後再分次以30萬元、40萬 元、30萬元之金額交付,而由於本案係黃亮儒跟蕭銘彬協議, 劉勇成於交款時擔心無法向黃亮儒交代,便在領款前先通知黃亮 儒並要求陪同,經黃亮儒允諾後,劉勇成再前去領款並與黃亮儒 約定交款之時間,後續劉勇成、黃亮儒即分別於下列時間、地 點交付賄賂予蕭銘彬收受:
1、文資局於109年3月12日依採購合約,將款項180萬元匯至巨烽 公司帳戶後,劉勇成、黃亮儒2人遂相約於109年3月17日在蕭 銘彬文資局綠建築大樓2樓之秘書室主任辦公室內,將裝有現金3 0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付蕭銘彬收受。
2、文資局於109年5月8日依採購合約,將款項270萬元匯至巨烽 公司帳戶後,劉勇成、黃亮儒2人遂相約於109年6月2日在蕭銘 彬文資局綠建築大樓2樓之秘書室主任辦公室內,將裝有現金40 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付蕭銘彬收受。
3、文資局於109年11月9日依採購合約,將款項270萬元匯至巨烽 公司帳戶後,劉勇成於109年12月3日在蕭銘彬文資局育成中心 R13大樓1樓之專門委員辦公室內,將裝有現金30萬元之牛皮紙 袋交付蕭銘彬收受,蕭銘彬因而利用承辦雲端火災預警案之 機會,向巨烽公司劉勇成、黃亮儒收受共計100萬元之賄賂。



四、蕭銘彬上開一至三項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經文化部於 110年12月8日以文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監察院審查。 蕭銘彬對上開違失情節,於監察院111年4月26日詢問時坦承 不諱。至所涉刑事責任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 稱彰化地檢署)起訴在案。
五、施國隆部分:
(一)106年10月,時任水下科科長蕭銘彬遭人向時任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檢舉,部長要求施國隆蕭銘彬調離職務,施國隆遂 於106年11月9日將蕭銘彬調至該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研 發企劃科科長職務,惟不到1年期間,未考量106年蕭銘彬遭 檢舉時已被政風室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名冊進行列管,施國隆 趁文資局政風室主任空窗期間(107年10月9日至107年12月 10日無政風室主任;依文資局編制表,政風室僅置主任1人 ),於107年11月5日,將蕭銘彬調至主辦採購業務之秘書室 事務科科長職務,致生雲端火災預警案之賄賂情事;且再趁 文資局政風室主任再度空窗期間(109年1月31日至109年5月 5日無政風室主任),於109年3月10日將蕭銘彬陞任為專門 委員兼秘書室主任,綜理秘書室含採購在內之全般業務,蕭 銘彬竟於秘書室主任辦公室公然接受得標廠商送來之賄賂等 情,施國隆核有監督不周之嚴重違失。監察院於111年5月13 日詢問施國隆,其對於上開調動亦坦承是其疏忽。(二)文化部第1屆第1次審議會於105年10月21日召開,由施國隆 擔任主席,會議中有關「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儀器採購案 」之決議為「請業務單位再詳細評估並進行管理維護計畫配 套措施,衡量實際需求後購置。」惟於審議會後3日的105年 10月24日,由施國隆召開文資局預算執行情形會議,無視其 擔任主席會議之決議內容,在無詳細評估、無管理維護計畫 、亦無衡量實際需求情形下即裁示儘速辦理採購。水下科遂 依據施國隆指示,簽擬ROV、SSS及SBP等採購案之招標,核 定均為施國隆
(三)再者,由施國隆核定之ROV、SSS及SBP財物採購案,再加上 SSS及SBP採購之後續擴充案,總計決標金額為3,826萬9,190 元,據彰化地檢署偵查卷證,得標廠商玉豐公司於各標案驗 收後,匯給盟帝公司之佣金,總計高達1,417萬7,872元,如 附表一,占總得標金額3,826萬9,190元之37%,顯見玉豐公 司扣除此1千4百餘萬元之佣金後尚有利潤,變相造成政府高 達1,417萬7,872元公帑之損失,施國隆身為文資局局長,違 失之責,至臻明確。
(四)另施國隆由其子施偉凱介紹認識頂石公司總經理李佳琳,考 量頂石公司之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軟體設備可建置於文資局所



屬古蹟建築使用,遂指示蕭銘彬李佳琳聯繫,後經施國隆 核定之文化資產園區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採購案,除 前述蕭銘彬從中收受100萬元外,據彰化地檢署施國隆不起 訴處分書載有:「證人蕭銘彬證稱……劉勇成(巨烽公司實際 負責人)各交付伊30萬元、40萬元、30萬元,伊於得款之數 日後,都在文資局局長辦公室所在之育成中心1樓電梯門口 ,分次將30萬元、40萬元、30萬元之現金交付施國隆收受」 等語,頂石公司亦於此採購案中獲取322萬9,541元之利益, 此舉是否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適用, 不無疑義。施國隆110年1月16日屆齡退休後,同年3月1日未 迴避即開始擔任頂石公司顧問,顯有不當,且涉及111年6月 24日修正公布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修正後條次變更 為16條)「公務員離職應利益迴避」規定,應予究責。(五)上開關於雲端火災預警系統採購案蕭銘彬證稱施國隆收賄部 分,以及頂石公司於該採購案中獲取利益,涉及採購問題及 圖利罪部分,因施國隆之刑案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均不在 本件移送懲戒之範圍,只是用以說明及補強施國隆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人員離職應利益迴避之規定(現行 法第16條)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蕭銘彬期約、收受賄賂,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第5條及第6條(修正後部分條次變更,新法條次為第1條、 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一)按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公務 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 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次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 點及第4點亦明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 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 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二)查蕭銘彬歷任文資局古物遺址組水下科科長、文化資產保存 研究中心研發企劃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以及專門委 員兼秘書室主任等職務,且其係政風人員出身,當知公務員 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蕭銘彬擔任水下 科科長期間,適逢水下文資法公布施行,有關水下調查儀器 設備採購需求,以及政府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政策,該法施行 後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等,皆繫於水下科之業務,



對於如何完備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設備儀器,及配合政府政 策、協助開發商完成調查報告審查等,自應忠心努力從事, 竟透過盟帝公司,實際收受757萬元之賄賂;蕭銘彬續於擔 任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收受巨烽公司100萬元之賄 賂,上開共計收受857萬元之賄賂。核蕭銘彬之所為,實有 辱官箴,使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力發電之政策嚴重受挫,斲 喪政府及公務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 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堪以認定。二、蕭銘彬由廠商擬定採購規格、洩漏招標文件內容,違反修正 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
(一)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公務員應誠實清 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為修正前公務員服 務法第1條及第5條所明定。
(二)查蕭銘彬104年5月22日至106年11月8日任職水下科科長期間 ,辦理ROV、SSS及SBP採購案,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 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 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 、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於規劃ROV採購 時,係由玉豐公司擬定獨家設備規格、SSS及SBP之採購亦由 該公司代擬規格及需求說明書,並同意事先告知投標廠商之 家數,以排除或限制其他廠商競爭,遂基於洩漏關於採購應秘 密之資訊及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將玉豐公司所擬定之規格檔案,交由所屬據以分別納入ROV 、SSS及SBP採購案上網招標。
(三)蕭銘彬107年11月5日至109年3月9日任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 期間,辦理雲端火災預警案,明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7款有「投標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 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 現者,應不予決標予該廠商」之規定,於雲端火災預警案招 標前,已知黃亮儒事先為文資局設計規劃之需求說明書,並 為巨烽公司劉勇成所知悉,且即將作為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 容,其為圖私人不法利益及確保巨烽公司標得該採購案,竟基 於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及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及收 受賄賂之犯意,將該採購案之設計規格、圖說等內容交由所 屬據以作為文資局招標文件並上網公告招標。
(四)綜上,蕭銘彬為使屬意廠商得標,不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將廠商擬定之規格納入招標文件,以及事先將規劃之需求 說明書使廠商得知等情,蕭銘彬111年4月26日監察院詢問時 亦坦承不諱,核其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



規定,昭然明甚。
三、施國隆未審酌蕭銘彬已列廉政風險人員,將其調任主辦採購 業務科長,且由施國隆核定之ROV、SSS及SBP等採購案有高 達1千4百餘萬元公帑損失,另施國隆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 辦理、核定之雲端火災預警系統採購案,使廠商從中獲利 322萬餘元,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商顧問等情,均違反修 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一)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第14條之1規定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 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 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 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及「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 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 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施國隆為我國簡任第13職等高階文官,身為水下文資法公布 施行後第1任文資局局長,應知其舉止代表政府及機關形象 而被社會賦予高度期待,自應守法守分,除資為同仁表率, 更避免辜負國家與人民之信賴及期望。詎施國隆107年11月5 日將蕭銘彬調至主辦採購業務之秘書室事務科科長職務時, 未考量106年蕭銘彬遭檢舉時已被政風室列為廉政風險人員 名冊進行列管,並且由施國隆核定之ROV、SSS及SBP財物採 購案,再加上SSS及SBP採購之後續擴充案,總計決標金額為 3,826萬9,190元,其中盟帝公司之佣金高達1,417萬7,872元 ,占總得標金額3,826萬9,190元之37%,變相造成政府高達1 ,417萬7,872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 及核定採購,使頂石公司從中獲利322萬9,541元,並遭蕭銘 彬證稱「於辦公處所電梯口分次將30萬元、40萬元、30萬元 之現金交付施國隆收受」,於退休後1個多月即擔任頂石公 司顧問等情,衍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定及圖利 罪嫌,嚴重斲喪官箴與政府形象。施國隆身為文資局長,核 有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14條之1 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至臻明確。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施國隆蕭銘彬所為違失情節重大,事證 明確,核與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 條及第14條之1,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有違,而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法懲戒。
伍、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詳附表二甲證1至18。



乙、被付懲戒人等答辯意旨略以:
壹、施國隆部分:
一、有關彈劾案文稱將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 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部分:(一)施國隆並不知蕭銘彬已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對於所 屬人員遷調及陞任之辦理,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同法施行 細則辦理。
(二)查文資局政風室從未有空窗期之情,政風室主任出缺時,於 政風人員尚未遞補前,均由國立臺灣美術館(下稱國美館) 的政風人員兼任,由當時的文化部政風處派令可證。蕭銘彬 於l07年l1月調整至事務科長,是因應文資保存研究中心專 業上之需要,同時調整4位科長進行職務遷調,且依上述陞 遷法由人事室辦理調整。而109年3月陞任專門委員,係由人 事室採取公開公告有資格人員報名,經過文資局張副局長主 持的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報文化部核定。該跨 簡任職位之人事權,為專屬文化部部長權責,非施國隆所得 決定,況施國隆係經文化部部長告知後才知蕭銘彬之情,最 終人事調動亦經部長之核定。是以,蕭銘彬之人事案程序上 若須經政風室出具意見,應由當時兼任之政風人員表示意見 ,無所謂利用空窗期之情;若程序上無須經政風室出具意見 ,更無所謂利用空窗期之情。移送意旨刻意影射施國隆主觀 上之惡意,在此嚴正抗議。
(三)經查,蕭銘彬是於l07年l1月5日至l09年3月9日間擔任文化 部文資局秘書室事務科科長。而水下採購弊案及水下調查報 告賄賂案,均是發生於蕭銘彬自l04年5月22日至l06年l1月8 日間任職於水下科科長期間,並非蕭銘彬任職事務科科長期 間,移送意旨顯有誤認時序,故其指稱蕭銘彬承辦之水下採 購弊案等造成之高達1千4百餘萬元公帑損失之記載,實則與 施國隆無關。況移送意旨並未敘明施國隆之具體過失行為為 何?又該具體過失行為與上開公帑損失之因果關係又為何? 再退步言,其1千4百餘萬元公帑損失之計算依據為何?以上 移送機關均未提供客觀證據資料來證明。
二、有關彈劾案文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 使廠商從中獲利部分:
(一)臺灣古蹟一直面臨無法事先預警火災發生,致救災不及,古 蹟因而燒燬之困境,故文資局於105年l1月l0日推動「有形 文化資產防災守護方案」,積極從「建置防災整備機制」、 「推動防災科技整合」與「深化文資守護網絡」三面向著手 ,強化與警政、消防及科技部門的跨域合作,以提升文化資 產防(火)災能力。




(二)施國隆並無「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之情: 1、施國隆之子施偉凱於105年在台北科技公司上班,因而了解 頂石公司具有物聯網(IOT)雲端科技預警系統,於火災發生 前,可即時撲滅火源,不致引起火災造成損害的技術,適逢 文資局在105年面對文化資產失火防災的困境,經施偉凱引 薦後,僅初步知悉頂石公司系統之功能,惟當時尚未經深入 了解、評估,故未辦理任何採購。
2、因文資局所在辦公地點為台中市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該園 區是台中市歷史建築,因此,在面對具文化資產身分起火的 壓力下,於107年啟動文資園區火警系統改善工程案,由於 該案亦採傳統建置複雜消防設備,而需約1千8百萬的經費, 當時施國隆覺得效益不高,因而批示暫緩辦理。緣法國巴黎 聖母院世界遺產於108年4月15日發生大火,火災範圍之木質 屋頂完全被燒毀,因而增加文資局預防文資園區發生火災的 防災危機意識,故於108年l0月啟動「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 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畫建置」案。本次秘書室主動提起辦理 此案時,施國隆特別指示兩點:第一要合法辦理,第二所需 經費不能超過一千萬元,才能簽辦。
3、在進行本案前,實際上文資局也進行了很深入的審認評估。 為能有效預防古蹟等建築類文化資產火災,除以現行消防法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