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審裁字,113年度,274號
JCCC,113,審裁,274,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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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74 號
聲 請 人 珊瑚貝殼廟(原名富福頂山寺)
特別代理人 陀春明
聲 請 人 謝榮壽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
聲 請 人 陳由賢等 10 人
(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件)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2 號民事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 168 條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過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限縮民法上 代理之功能,致窒礙經濟活動與工商發達。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結社 自由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 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 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及適用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侵害 其憲法上權利,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當事人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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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當事人類別(法定代理 │自然人姓名或│
│ │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 │法人名稱 │
│ │人/機關/團體之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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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聲請人 │陳由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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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請人 │張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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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聲請人 │蘇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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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聲請人 │連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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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聲請人 │林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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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聲請人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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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聲請人 │翁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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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聲請人 │石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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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聲請人 │鍾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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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請人 │周梅香
│ │上 10 人共同訴訟代理 │陳家慶律師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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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