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137號
CHEV,113,彰小,137,202404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被 告 張淯筌張閔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 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定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 3年4月9日起在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 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