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140號
GSEV,113,岡補,14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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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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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