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司小調字,113年度,107號
ILEV,113,宜司小調,107,202404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小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羅瑞穎

相 對 人 高莞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此有戶役政 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