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2年度,386號
ILEV,112,宜簡,386,2024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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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峯
陳登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陳登科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40,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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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